2004年07月26日 09:28 中国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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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磊
2002年,全世界共有注册足球裁判员59万名,其中包括400名国际级裁判员。
裁判员选拔制度
1888年,英国首次将足球职业化,联赛成为重大赛事。此后,作为英国地区性足球协会的爱尔兰足协,率先允许公证员进入赛场,后来成为现在的裁判员,由英格兰足协管理。
当时当值裁判是由比赛双方俱乐部共同商定的,比赛前一周会公布裁判的名字,并征询两支俱乐部的意见(这一制度在巴西至今仍实行)。
二战后,时任国际足联主席认为此举有损裁判的威望,首先对国际足联进行改革,通过“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对裁判员有最终任命权”的决定,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改为由13人组成。在选定一场比赛的裁判时,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,裁判委员会主席的票数等于两票,超过2/3票数才算通过。
20世纪60年代,各国足协纷纷效仿,裁判员由联赛所在国裁判委员会任命,不得随意更换,具有最终效力。
同时,裁判委员会为数不多的成员均来自不同地区,比如英超裁判委员会就没有两名成员来自伦敦。
中国足协分别于1974年和1979年恢复加入亚足联和国际足联。此前,中国对国际足球规则和裁判规则知之甚少,主要通过前苏联的《足球杂志》了解。直到恢复加入后,国际足联才每年向中国寄送修订版或未修订版的规则和条例。
当时,国内参与足球活动的人很少,加上各种原因,裁判员的选拔往往靠熟人介绍、老师推荐,主要在基础扎实、有条件开设裁判专业的北京体育大学进行,其他裁判员则靠自学。
正是因为这样的历史原因,裙带关系成为中国足球裁判界的严重问题。目前国内裁判界的现役裁判员中,很多都是北京体育大学的学生,裁判委员会的9到10人中,有6到7人来自北京。中国在指定裁判员的横向和纵向回避方面还处于幼稚状态。但国际足联章程第49条第1款规定,行政官员和比赛官员必须回避涉及同一足球协会的比赛的任何讨论。
裁判员经济监督机制
目前,按照国际足联规定,执法国际比赛的裁判在交通、食宿等方面享受顶级待遇,每场国际比赛可获200美元报酬。如果执法大型国际赛事,收入会更高。1998年世界杯,每位入围裁判的奖励为2万美元。
但与此同时,他们也受到国际足联极为严格的经济监管。
1910年,英国制定规定,裁判在执法前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证明,并对其财产进行登记,税务和司法人员每年至少两次对裁判财产进行例行检查。此后,其他欧洲国家纷纷创办职业联赛,并借鉴英国在这方面的经验。
同时,国际足联规定裁判员收受的礼物不得超过50瑞士法郎(约合人民币330元),目前的上限是100瑞士法郎。亚足联则规定,裁判员收受的礼物金额不得超过50美元。
上个世纪的职业足球联赛,主场俱乐部的秘书长会在比赛前亲自把裁判费交给裁判,并让裁判签字。这其中包括裁判的差旅费、食宿费,一切都是光明正大地进行的。但后来,装有裁判费的信封厚度时有违规增加,一些裁判开始违背职业道德。
1985年,国际足联规定,比赛主办方先把裁判费汇到国际足联的账户上,再由国际足联指派的赛事监督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给裁判。后来国际排联也效仿,并一直沿用至今。各国联赛亦是如此,由足协收取、发放。
如果发现裁判有不明收入,各级足协无权干涉,一般要先澄清自己,宣布开除,交由国家执法机构处理。如果执法机构发现俱乐部贿赂裁判,俱乐部将被禁赛一年,并降入该国最低级别联赛。
如今的中国足球还远未达到完全职业化,在糟糕的市场环境下,仅靠运营俱乐部本身来盈利其实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在这种情况下,企业投入足球的主要原因有两点:1、地方政府行为。2、企业以足球为媒介,向大众传递自己的品牌信息。最终能吸引大众关注的只有顶级联赛甲A(现已更名为中超联赛)。顶级联赛的强队想夺冠,弱队不想降级,次级联赛的球队希望晋级保级联赛……这都是俱乐部投入联赛的结果。
但中国足球市场化十余年,除了引入联赛制度外,并未出台相关法规对此类商业竞赛进行完善和约束。因此,商家无规则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所当然的。而赛场的“裁判”——裁判,自然是这条利润链条上的关键一环。
另一方面,人们对球员、球队、教练乃至足协的失望情绪日益高涨,球迷和媒体的注意力也逐渐从比赛本身转移到赛外事件上。
这最终导致“黑哨”成为中国球迷和媒体批判的对象。
在国内足球比赛中,俱乐部额外支付裁判费用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定,费用一般在10万元左右,包括1名主裁、2名助理裁判、1名第四裁判,有时还要分成用于比赛监督。
目前,国内足球比赛公共报酬为:裁判员3000元/场,助理裁判员1800元/场。
足球裁判员监督系统
裁判员执法时难免会有失误,无论是否收受贿赂,因此出现了赛事监督和裁判监督,以监督裁判员的职业行为,他们和每场比赛的四名裁判员(主裁、两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裁判)统称为赛事管理。
为使四名裁判能更好地配合和沟通,最好来自同一地区。但赛事监督员必须与四名裁判、两支参赛队和裁判监督员来自不同的地区。这构成了赛事管理上的多方制衡和相互监督。
国际足联比赛官员条例规定,比赛监督员有权在比赛开始前对裁判员进行指导,但无权干涉裁判员的具体决定。中场休息时,他们也可以对裁判员进行指导、建议和训斥。这是裁判委员会赋予的权力。裁判委员会对裁判员的处理也仅限于比赛处罚等纯专业方面。如果发现裁判员有财务问题,裁判委员会有权将其驱逐出场,但没有其他处罚权力。
此外,国际足联行政官员和在任比赛官员不得在公开场合讨论、解释、分析或预测自己或其他裁判员的任何比赛(内部业务讨论除外)。1994年美国世界杯,时任国际足联秘书长布拉特发表对裁判不利的言论,引发裁判集体抗议,后经时任国际足联主席阿维兰热出面安抚,事件才得以平息。
作为国际足联成员,中国国内联赛裁判员的任命和监督符合国际足联相关规定,由中国裁判委员会负责。
裁判委员会自中国足协成立以来,一直是其常设机构,在职业化之前,裁判委员会和足协一样,是一个彻头彻尾的“清官”,也是足协所有部门中职业化前后反差最大的一个部门。
《足球日报》记者刘晓欣曾撰文分析中国裁判委员会的“不正常”现状:裁判职业化后,裁判委员会的职能就是培训、考核、处罚、任用。对裁判来说,裁判委员会就是他们的“供养衣食的父母”。某种程度上,裁判的成长甚至类似于艺人的包装过程——规则规则人人都会背,但执法的机会却不人人都有。对俱乐部来说,裁判委员会的任用职责成了最大的暗箱操作,凡是有关系的裁判,无论级别高低,都成了他们地方俱乐部的财神。
(感谢广州体育科学研究所姚甘老师的帮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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